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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使用权,如何准确理解政策要义?

2022-01-04 资源新观察

自然资源部在其网站上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消息一出,各媒体纷纷转载和解读。一些媒体在转载时,加上“重磅”、“新规”、“重大突破”等词语,对读者造成误解,一些媒体在解读时,甚至认为城镇户口均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了,一些甚至认为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使用权,不是新规,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申

    先看答复原文: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从答复原文可以看出,虽然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理由是依据《继承法》和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法》第三条关于继承范围的规定中,公民的房屋属于继承范围。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规定,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答复中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是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5月30日以国土资规〔2016〕6号文印发实施的。

     由此可见,国家在此前对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已有明确规定,这次的答复不是新规,仅是对按照相关法律和此前的政策作出的答复。




二、准确理解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要义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因继承房屋所有权,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被继承时,在办理房屋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时,并不区分继承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限制条件。城镇户籍子女、非本村村民均可因继承房屋办理对应宅基地登记。

三、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使用权与农村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

按照现行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这一点,对城镇户籍子女和农村户籍子女均是相同的。农村子女继承,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则房屋和宅基地一并继承,不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对不符合宅基申请条件以及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0.3.5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几个问题

1、如何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动产继承按照转移登记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a、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b、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c、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e、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f、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g、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h、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3)经查验或询问,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房屋能不能翻建、重建房屋?
既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那是不是就可以翻建农村的老屋,对宅基地永久占有呢?这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当前来讲,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无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还是在新分配宅基地上建设,都需要经过审批,拿到建设施工相关许可证件。农民建房审批一个重要的条件,便是必须是本村村民,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和村委会批准,如果户口已经迁到城里,就不具有农村建房的最基本条件。

因此,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若想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对原老房维修加固,确保房屋长期存在。一旦房屋灭失或拆除,很可能因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资格而无法建造,进而永远失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

这一条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各级所大力鼓励的,因为进城农民的宅基地转让,不仅能解决宅基地的有偿退出问题,而且还让留在农村但分不到宅基地的农户多了一个宅基地取得方式。但转让必须在本村村民之间,且受让方没有宅基地,符合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征收拆迁如何补偿?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以及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的情况不断增多,农民房屋征收拆迁的情况也不断增多。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拆迁补偿上与农村村民房屋一样吗?由于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上补偿到户的部分应当是一样的,但由于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村民能够享受的其他福利就不能享有了。

来源:自然资源讲坛